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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就业的优惠的审核上报
  《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对象是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
(一)仍在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二)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失业人员;
(三)已按全国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四)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
《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对象不包括下列人员:
(一)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
(二)2002年10月1日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已有稳定收入的人员;
(三)无正当理由不接受职业介绍或不参加为其组织的再就业培训的人员。
小额贷款的办理
  1、申请书 2、身份证、户口本 3、优惠证 4、工商执照 5、地税登记 6、40%自有资金证明 7、固定收入的担保人
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
  1、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登记表 2、个人信息表
招工及劳务输出信息咨询
《劳动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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