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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鹤壁市淇县朝歌镇 |
| ·淇县人民政府驻朝歌镇 |
| ·面积: 2089.82公顷 |
| ·经度:114° 11' 东 |
| ·纬度:35° 37' 北 |
| ·海拔:72 m |
| ·人口:52616人 |
| ·邮编:456750 |
| ·电话区号:0392 |
| ·联系电话:7222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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淇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
淇县招商引资中介奖励办法 |
淇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吸引更多外来投资者来我县投资兴业,促进我县社会经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外来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兴办企业使用土地的,根据投资额的大小(不含房地产开发),享受下列土地优惠政策。
(一)外来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办企业,可以根据土地用途按照出让、划拨、租赁等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期可按国家规定的最高期限办理。在使用期内,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继承。使用期满后,使用者可优先续期。
(二)外来投资者通过政府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新建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在300-1000万元的,除国家应征部分和群众补偿外,土地出让金地方受益部分减半征收;投资1000万元以上,除国家应征部分和群众补偿外,土地出让金地方受益部分免予征收。
(三)外来投资者收购、兼并国有、集体企业后,利用现有企业场地投资兴办企业,不改变原企业行政划拨土地用途的,可继续由新企业使用。改变土地用途的(不含房地产开发及非生产性项目),在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土地出让金地方受益部分可减让。
(四)以租赁形式使用集体土地租期在10年以上的,租金为每亩每年500-1000元。
第二条 外来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享受下列税收优惠政策。
(一)外来投资者在我县投资新建生产性企业,除享受国家及地方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外,从企业投产年度起,以企业当年实现并交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合伙企业、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先征后返,前2年全部奖励给企业,后3-8年50%奖励给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二)外来投资者的投资所得利润在本县进行生产性固定资产再投资部分,或增加企业注册资本金,根据所投资额占原投资额比例,继续享受以上政策优惠。
第三条 凡在我县兴办的外来投资企业,可享受以下收费优惠政策。
(一)对所有涉及外来投资企业的收费项目,凡国家、省、市有明确规定收费幅度的,均按最低标准征收。
(二)办理外来投资项目相关手续时,在我县办理各种证照除收取工本费和代省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外,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外来投资者收购、兼并国有、集体企业,所需办理的工商、税务变更登记及水、电、房产、设备等过户手续,除工本费外的收费一律免缴;未发生现金流量的资产过户,不视为交易行为。
第四条 放宽注册资本和投资方式:新设立的外来投资企业注册除国家法律法规外,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条件一律取消,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首期认缴资本金达到10%,其余部分5年内到位,工商部门应予以核准登记。
第五条 承诺服务
(一)设立淇县经济发展保护委员会,规范行政检查行为,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制度,除国家和省、市、县政府确定的专项和税务检查外,对企业的检查一律取消,使企业生产天天都是安静工作日。
(二)项目审批实行“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对外来投资项目,从立项、审批、规划、建设到投产,由招商局实行陪同办理制,办理所需证照。
(三)实行项目代理制,根据外来项目投资额的大小,县委、县政府将委托一名县级或科级干部跟踪服务,协调解决企业生产、建设、经营中的有关问题,为外来投资者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第六条 对世界500强和国内500强企业投资的项目、被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和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或本办法未涉及方面,由县政府专题研究,一事一议,一商一策,给予特殊优惠。
第七条 本优惠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优惠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八条 本办法由淇县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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淇县招商引资中介奖励办法 |
第一条 为了激励社会各界多途径、全方位招商引资,加大利用外来资金的力度,促进我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向我县引进国内外项目、资金、技术等的国内外自然人(以下简称中介人)。
第三条 对中介人的奖励办法:
(一)引进国内外无偿资金(含物资),按其实际到位资金额的10%-20%给予奖励(对争取到的政策性项目资金,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奖金数额)。
(二)引进国内外无息贷款、借款,按到位资金额并视其使用时间长短给予2%-6%的奖励。
(三)引进低于国内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资金,按其低于银行同期利息差额部分的50%给予奖励。
(四)引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独资、合资、合作项目(含设备、物资),在项目投产后,生产性企业按实际到位资金的2%给予奖励。
(五)引荐外来投资者以收购、兼并、租赁等形式经营我县企业资产,并继续兴办生产性企业的,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
(六)引进外来资金直接投资于能源、交通、供热、供水、供气、给排水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教育、卫生、文化、旅游、体育事业、经营性公用事业等项目的,按实际到位资金额的1.5%给予奖励。
(七)投入其它项目建设的(不含房地产开发),按实际到位资金额的1%给予奖励。
第四条 对引进世界500强和国内500强、高新技术、投资额大的投资项目,一事一议给予重奖。
第五条 干部、职工作为中介人(不含责任单位引进或争取的上级政策性资金)除享受上述奖励外,引进外来投资1000万元以上项目的,晋升一级工资;引进3000万元以上的,晋升两级工资;引进5000万元以上的,可安排一名具备条件的亲属就业,享受财政供给。
第六条 奖金支付渠道:按照“谁受益、谁支付”的原则,兑现奖励。中介人为我县引进外来资金或项目,经县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后,有具体受益单位的,由受益单位兑现奖励;属外商独资企业或无具体受益单位的,由企业(项目)所在地政府奖励,奖金由当地财政部门支付。
第七条 奖金确认和支付方法:引荐外来资金或项目成功后,中介人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引资合同、与受益方的奖励协议、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引进设备或物资的价值评估证明、中介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能证明招商引资的有效证件,上报县招商局审核后,由县招商局会同县财政局、工商局、审计局等部门,按照本办法确定奖励金额。最后上报县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批复。
第八条 奖金以人民币计算。引进外资或外资项目,折算成人民币后进行奖励,汇率以资金实际到位之日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为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奖励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由淇县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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